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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的借阅及资料归档制度

发布时间:2016-12-18 编辑: 点击:[]

人事档案借阅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是国家机密,查借阅档案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干部。
 二、查借阅档案必须按规定办理查借阅手续,校内仅限于分管组织、人事、保卫工作的干部。其他党员干部因特殊情况需要查档,须持人事部门领导签发的查档审批表,方可查阅档案。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及目的提供档案材料,阅后须亲自归还。
 三、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亲属的档案,下级不得查阅上级领导的档案,不得查阅职权范围以外的档案。
 四、查阅档案只限于在阅档室进行,不得把档案带出档案室。查阅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不得向外泄漏档案材料内容。
 五、查阅档案时,不得涂改、拆散、圈划、污损、折叠档案,更不得擅自增减材料,如有疑点,应向管理人员查询。
 六、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因特殊情况须抄录、复印少量内容者,需经人事处领导批准,方能复制。
 七、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如特殊情况需要借出,须经人事处领导批准,借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如需延期的应补办续借手续。借出的干部档案须专人保管,不得转借,更不得把档案交无关人员或本人翻阅。
 八、档案室范围内禁止吸烟。

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及要求
归档范围包括:
 一、履历材料
   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如干部、教师、职工、军人、学生登记表以及更改姓名的材料。
 二、自传材料
   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入党自传)的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1)考察、考核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年度考核表、各类鉴定材料。
   (2)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
 四、学历和评聘专业职务材料
   (1)国民教育(本科、硕士、博士)、成人教育(大中专)、党校、军队院校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书、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学员思想小结(结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等材料。
   (2)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3)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各类著作、译著和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获奖论文或有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4)各类进修学习、培训形成的材料
 五、政审材料
   (1)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读书、入团、入党、参军等工作中形成的政审材料。
   (2)更改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有关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
 六、入党、入团材料
   (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已批准转正的)、入党申请书、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党员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事实的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退党材料。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志愿书、申请书,退团材料。
   (3)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七、表彰奖励材料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国家科技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团员等审批(呈报)表,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事迹登记表,立功、受奖、通报表扬(县团级以上)以及在其他工作中的表彰材料。
 八、处分材料
   在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意见,上级的批复,核实(调查)报告,本人检查、交待、队处分决定的意见,撤销处分的有关材料,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判决书。
 九、工资、任免、出国、录用、军转安置等材料
  (1)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转正定级审批表、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登记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享受专家特殊津贴的呈报表;解决各种待遇问题的审批表、批复材料等。
  (2)干部任免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授予(晋升)军(警)衔审批表、离退休审批表等材料。
  (3)录用干部审批表;参军、招工登记表、聘任审批表和劳动合同书、续聘、解聘和辞退材料、辞职审批材料等。
  (4)因公出国工作、学习人员审批表,在国外表现情况、学历证明、学习小结。
  (5)党代会、人代会代表登记表。
 十、其他
  (1)高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报到证。
  (2)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有关材料:有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有关材料、新录用干部体检表。
  (3)办理丧事形成的有关材料:火化证明、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遗书。
  (4)其他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归档要求:
  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归档的材料,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张书写。

 

(责任编辑: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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